近日,宿城区法院理了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倪建明、刘爱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赚钱最快的行业之一,而从事建筑周边产业的人竟然成为了骗子眼中的聚宝盆。

 

被告人倪某某、刘某某等三人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刘某某冒充江苏泰州恒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花苑项目部经理,另一人负责筹备合同保证金,被告人倪某某负责联系,租赁他人钢管进行贩卖,从中获取非法收益。

 

2012331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沭阳万德福超市南边的一家刻章店,刻了一枚江苏泰州恒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花苑项目部的假印章之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在摩登茶楼与宿迁市利泰钢管租赁公司老板签订一份钢管、钢扣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钢管6万米、钢扣3.6万只,租凭期限1年。201244日被告人倪某某、刘某某带人到宿迁市利泰钢管租赁公司,支付5万元押金后,从该公司骗走钢管共计11278.5米、钢扣共计6020只。次日,被告人倪某某便与人联系,以2750元每吨的价格将其中10408.5米钢管卖给了,获取现金86500元。经宿迁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骗11278.5米钢管、6020只钢扣合计价值人民币119800元,其中卖掉的10408.5米钢管价值人民币93383元。

 

201248日,被害人觉察被骗,遂电话要求被告人继续前来拖货,并在被告人拖货时报警。201249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到宿迁市利泰钢管租赁公司拖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倪某某于当晚在沭阳都市阳光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尚未被卖掉的钢管、钢扣被追回、被告人倪某某退出赃款90000元,已一并发还本案被害人。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倪某某、刘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积极预缴罚金保证金,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