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防渗渠工程被层层转包,转包人之间约定施工安全责任由次转包人承担,工人无证操作搅拌机被绞伤左手及手臂,赔偿责任该由谁买单?近日,滨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被告姚某赔偿原告封某108201元,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孙某负连带责任。

 

工人无证操作受伤诉请赔偿巨额损失

 

20125月,封某经人介绍到姚某负责的农田防渗渠工程施提供劳务,具体负责搅拌机的操作。封某没有搅拌机操作资质证,姚某也没有要求封某提供资质证,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交底和搅拌机操作人员岗前合格考试。521日,封某启动搅拌机后,因为机器倒转,其低下头拾小刀头,有钢丝缆掉到他身上,封某左手一挥,想把钢丝缆挥掉,不想左手被搅到搅拌机内,造成左肱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左手拇、食、中、环、小指毁损伤、左侧桡神经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因封某与三被告人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遂起诉到法院诉请三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

 

工程层层转包谁才是责任人?

 

江苏某公司辩称:封某无证操作机器且操作不当,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该工程已发包被孙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制造有限公司,自己与封某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封某不是本公司员工,也不是在本公司雇佣过程中受伤,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孙某辩称:工程是江苏某公司分包给自己的,自己又转包给姚某,自己与封某不相识,事情是怎么发生的也不清楚。自己与姚某双方约定,封某受伤全部责任由姚某承担;原告无证操作,操作存在严重过错。请求驳回封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姚某辩称:封某在本起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且无证,应承担相应责任。自己是协助江苏某公司、孙某搞工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转包责任连带

 

法院审理查明:201251日,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与孙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农田建设工程国土平整项目中防渗渠工程分包给孙某(清包工),施工安全责任由孙某自行负责,因工程造价内已含劳动防护费,如有安全事故,由孙某自行处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7日,孙某与姚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姚某承建农田防渗渠工程,施工安全由姚某自行负责,因工程总造价内已含劳动防护费,如果安全事故,由姚某自行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孙某与被告姚某均不具备建设资质,三被告之间分包、转包建设工程达成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分包、转包合同关于安全责任转移的约定对三被告人不具有约束力,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致人损害的,三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封某无证提供操作搅拌机劳务,在操作中应急处置不当,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被告姚某没有建设资质,作为实际施工人,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交底和搅拌机操作人员上岗前的合格考试,对损害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孙某不具备建设资质,并在明知被告姚某无建设资质的情况下转包工程,对损害的发生应负连带责任;被告江苏某公司将承包地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设资质的被告孙某,对损害发生亦应负连带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