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是还款?
作者:葛建芬 发布时间:2013-10-28 浏览次数:228
一笔60800元的银行打款,到底是表兄借给表弟的借款,还是归还表弟的还款?表兄弟之间争执不下生龃龉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初,外地来常人员邱某来到武进法院邹区法庭,起诉自己的表弟陈某,要求其归还借款60800元,其诉称,我与被告陈某系表兄弟关系。2008年,陈某来常开店做生意,向我借款60000元,我借给他现金60000元。 2009年,我因买房需要资金,要求陈某归还该借款,陈某就将60000元通过农行卡还给了我。2011年4月,陈某说其在广西做服装生意,电话与我联系,向我借款60800元,我就在中国工商银行常州支行向其工商银行卡上汇款60800元。后陈某一直不肯归还该借款,只得起诉要求陈某归还。
庭审中陈某连声喊冤,声称从未向邱某借过款。倒是在2009年下半年,邱某曾因买房向他借款60000元,他通过卜弋农行将该款汇至其农行卡上。2011年4日,邱某向他的工商银行卡上打款60800元是事实,但该款是邱某为了归还2009年向他所借的60000元,原告为了表示答谢,还多汇了800元。气愤不已的陈某还质问邱某,如果是借款只会借一个整数,怎么可能借60800元?邱某无法对60800元作出合理解释,只坚持陈某向他借款时就是要求借这么多。
围绕这60800元到底是邱某的出借款还是归还款,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但有一点双方都承认,因为是亲戚,平日关系较好,出于信任所以双方都只有银行打款证明,没有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释明,后因原告邱某的诉请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邱某和陈某也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的话:本案中,邱某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有向被告陈某汇款这一事实,不能证明陈某取得该60800元的行为性质是向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被告陈某向其借款,其负有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现因其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