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3日,泰州市中院对陈顺贵驾驶自制太阳能电动汽车上路被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陈顺贵要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罚款200元的上诉请求。该案曾被《扬子晚报》、新华网等媒体报道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今年3月,靖江市陈顺贵驾驶车前悬挂自制纸质车牌“China SU M00002”的自制太阳能汽车在路面行驶时,被执勤警察拦下,经查得知该自制车辆未列入国家汽车生产目录,不能依法登记上牌,也未依法进行安全检验,公安机关认为属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罚款200元。陈顺贵称其太阳能电动车取得了专利证书,是国家支持和鼓励的新能源车辆,不应对其草率处罚。

 

法院认为,国家虽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但不意味着发明创新成果的应用可以超越法律法规的限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包括陈顺贵在内的与道路交通参与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陈顺贵的行为有可能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交通公共安全隐患,在个人权利与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依法服从法律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