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院对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执行措施分析
作者:王玮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次数:1070
人民法院在行使非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非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给其造成损害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但法院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及责任范围来确定,换句话讲,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与其违法和错误的范围和程度相适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承担。在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亦不能无限制的加大法院赔偿的范围和责任。各级各地法院对赔偿决定的执行因理解不同而做法各异,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执行措施。
(一)人民法院不应对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一些地方的法院谨守法律规定,认为《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赔偿决定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就会出现人民法院自己执行自己的荒唐局面,而事实上也缺乏现实操作可能性。那么是由上级法院直接执行下级法院,还是指定其他地区法院来执行?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持不应强制执行观点的人同时认为,非刑事司法赔偿是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赔偿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赔偿决定无需强制执行。在这种认识主导之下,往往导致赔偿义务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拒绝履行时,赔偿申请入的权利救济得不到实现,严重影响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 对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进行协商、调解
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生效后,由作出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法院赔偿委员会人员采取主持协调、沟通。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不主动履行的,作出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法院向其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门汇报,争取支持,通过领导部门监督执行。这种做法虽然能较大限度实现赔偿申请人的权利,但长期通过协调、请示、汇报来解决执行问题,既增加法院赔偿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又使党政机构陷入职责外的具体事务,最终将导致司法权弱化,并不能真正解决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执行难的问题。
(三)根据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主观的自主性程度划分赔偿责任
法院强制措施或行为属于主观上的完全自主性时,而导致错误或违法应赔偿的,这时法院承担的是全部的赔偿责任,即对直接违法错误行为给受损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应承担100%的责任。因法院的主观完全自主性的执行行为在主观上是完全基于自身的判断而做出的主动性行为,在主观上不受其他人的干预和影响,故对于这种强制行为所产生的赔偿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当事人错误申请,错误行为导致法院强制措施出现错误违法,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由过错的申请人(当事人)承担,在这里法院是免除责任的。然而,从违法错误执行行为的受损害方而言,违法或错误的强制执行行为确是法院做出或实施的,并不是错误申请人所为,受损害方(赔偿请求人)基于法院的违法错误行为,依据《赔偿法》向法院请求赔偿也是有法可依的。
(四)对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区分两种赔偿路径和渠道
《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强制措施申请人错误申请而致损害,申请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义务,这种赔偿是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而受损害方依据《赔偿法》请求法院赔偿性质上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虽然无论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均可能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致害行为提起的。这样,对基于当事人错误申请,法院强制措施而造成的赔偿就同时出现两种赔偿路径和渠道,涉及了民事赔偿的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两种不同的赔偿或救济程序。基于《民诉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赔偿程序应优先考虑。民事赔偿在法院执行程序或执行环节径直由法院协调处理,或者通过诉讼解决。只有当民事赔偿程序(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完结后,对于无法挽回的损失才可考虑国家赔偿程序,甚至不考虑国家赔偿程序的启动。法院因强制措施或强制行为违法错误而导致的赔偿案件,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鉴别。
(五) 对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执行督促程序和通报制度
作出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法院的办案人员在送达赔偿决定的同时送达履行须知,告知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时限的,由作出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法院签发督促履行函,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的上级机关进行情况通报,促使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这种做法对解决赔偿执行难问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没有完全理顺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