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假借条诉讼吞苦果 双方各被拘5日
作者:李婷、张锐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次数:1014
谭某系张某外甥女婿。因谭某向时某借款40万元未还,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时某的申请,对谭某所有的某处房产予以查封。谭某为了从被查封的房产上转移部分房款,与张某进行串通,由其向张某出具一张80万元假借条,由张某拿此假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还款。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与谭某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骗取了民事调解书。后谭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于 2013年4月3日来访,导致该案立案再审。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侵害了他人利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挑战了司法公信力。现在民间借贷仍多是借条、收条、欠条形式,多发生于亲朋间,而虚假诉讼当事人正是利用这点,在亲朋等方便操作的人际关系间合谋,出具假借条,捏造虚假法律关系向法院起诉,达到自己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为了不漏马脚有时不亲自出庭而是委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出庭诉讼,或被告积极到庭应诉,自动放弃答辩期等诉讼权利,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与证据也没有任何异议。为迷惑法院和法官,当事人也会有“虚假”的对抗,但从不否定基本事实与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抗辩。涉案人员一般选择调解结案,通过“手拉手”调解达成目的,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及时向庭长、院长报告。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据《民诉法》等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以骗取财物、逃避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笔者认为应建立“诚信黑名单”,一旦哪个司法部门发现了虚假诉讼就把涉案人员加入黑名单,这个诚信档案不仅要在司法系统内部共享,而且要对社会公开。当这些诚信有污点的人员再次以类似案件涉案时,相关部门就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本案中张某与谭某出具虚假借条,虚拟法律关系向法院起诉,已构成虚假诉讼,并通过调解骗取了调解书,危害性较大,是一起典型的出具假借条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在该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了审判监督庭对此案的再审,本案经过合议庭审理,依据《合同法》与《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张某对谭某的诉讼请求。经院长批准法庭当庭对二人分别处司法拘留各五日,其虚假诉讼的目的最终没有达成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该案对防范、制裁虚假诉讼,引导诚信诉讼起到了宣传、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