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岁的被告人田某某,是安徽省利辛县人,虽仅有初中文化,但想尽歪主意发财,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1122日被江苏省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6日转取保候审。2012417日经金湖法院决定被逮捕。

 

201171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明知钱某某(另案处理)擅自生产假冒“爱特福84”的750ml的消毒液,购买该产品646箱(80 /箱)销售给余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合计51680元。

 

金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生产经营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于2012419日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单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田某某明确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