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新勇于2013316日至17日间,利用网名为“凤凰在线娱乐”、号码为1526643xxxQQ与居住在泰兴市黄桥镇永丰桥中路、网名为“钢牙妹小季子”、 QQ号为691879xxx的季某网聊相识。并对季某许诺“稳赚不输”,诱骗季某利用其设置的“凤凰时时彩”赌博网页进行猜数字赌博。当季某兑现提款失败时,被告人蔡新勇通过操控“凤凰时时彩”网页上的“联系客服”,虚构“系统故障”、“需要打保证金”、“操作失误”、“卡单”等事实,诱骗季某通过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1558111500034xxx的网银向被告人蔡新勇在网页上显示的户主为罗家勇、卡号为6222022201026064xxx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上汇款充值,季某先后6次汇款人民币共计114793元给被告人蔡新勇。被告人蔡新勇通过该牡丹灵通卡直接或转账提取全部违法所得,并用于网上赌球和吃喝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蔡新勇住宅扣押了标有“SAMA”、“金格”、“百盛”的台式电脑主机各1台、中国工商银行灵通卡、健康灵通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各1张、黑色皮夹1只、蔡新勇身份证1张、金立手机1部、人民币43451元;已将中国工商银行健康灵通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各1张、黑色皮夹1只、蔡新勇身份证1张、金立手机1部,发还给了被告人蔡新勇;将人民币43451元,发还给了被害人季某。

 

归案后,被告人蔡新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蔡新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责令被告人蔡新勇退出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342元,发还被害人季某。3、公安机关扣押的标有“SAMA”、“金格”、“百盛”的台式电脑主机各1台、中国工商银行灵通卡1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新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蔡新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新勇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并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新勇自愿认罪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新勇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实施诈骗,其主观恶性不大,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蔡新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蔡新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其主观恶性较深,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新勇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实施诈骗,其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蔡新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得到了被告人蔡新勇供述等相关证据的证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