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作业被砸伤 公司推责被判赔
作者:陈雷 李林清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次数:275
原告诉称在被告车间作业时意外被抛丸机砸碎肩胛骨,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公司和车间承包人均声称“不认识此人”,并拒绝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原告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滨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看似有点蹊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伤者如愿获得赔偿。
车间作业飞来横祸
2011年1月8日下午3时许,王某像往常一样在车间里作业。因抛丸机吊钩脱落,机架倾斜倒在门上,当时在车间上班的另一名工人陆某遂用铲车铲抛丸机架,门脱钩突然倒下砸在王某的左胳膊上。王某被人立刻送至医院抢救,诊断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四天,前后用去医疗费两千余元。
公司拒赔被迫起诉维权
因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出院后不得不在家休养,并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不能干活,这意味着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将被断绝。王某决定让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但除在住院期间妻子从盐电公司领取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外,公司和承包人陆某不再予以理睬,无奈之下,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人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八千余元。
“受伤者与公司无关”
原想打赢一个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不困难,但让王某怎么也没想到的是,从2009年起就在公司上班的他突然成为公司和其车间承包人陆某口中的陌生人。庭审中陆某辩称:“我不认识王某,他也未曾在我车间上过班,王某受伤与我无关。”被告盐电公司也辩称:“我公司也不认识王某”。法庭让二被告人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时,二被告人也拒绝提供。自己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王某悲愤交加。
依法判决暖人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起,原告王某在被告陆某承包经营被告盐电公司的打磨车间上班。2011年1月8日因车间工作操作不当意外致其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
法院另查明:被告盐电公司将其打磨车间承包给陆某经营,双方按照产量按月结算费用,被告陆某负责该车间生产安全、人员管理及费用支出。原告王某从事抛丸工作,月保底工资3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虽没有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凭证等直接证据,而使事实查明存在困难,但只要有足够的间接证据证明,再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还是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原告申请的三名证人均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内容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其反映的内容直接证明了原告受雇于陆某的事实。其次,原告受伤后从盐电公司领取了5000元赔偿款,该行为间接证明了原告受雇期间受伤的事实。最后,被告不向法院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也间接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陆某,从事打磨车间抛丸工作,在劳动过程中因他人过失受到意外伤害,原告自身并无过错,作为雇主,被告陆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盐电公司将公司打磨车间承包给陆某自主经营,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公司对承包车间仍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职责,没有证据证明盐电公司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故对承包单位对外造成的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人陆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276元;被告江苏盐电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陆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