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股权转让 两地三场官司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次数:218
泗洪县孙园镇村民李红玉与季亚昌本系同村好友,却因办公司发生纠纷,一次股权转让,在南京和泗洪两地分别打了三场官司,日前,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李红玉与季亚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季亚昌赔偿原告李红玉经济损失12000元。使李红玉与季亚昌之间历时五年的纠纷尘埃落定。
四人联手办公司 股权转让生芥蒂
2008年5月原告李红玉与被告季亚昌以及案外人朴明、常成等四人共同出资成立南京红玉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其中被告季亚昌占出资比例的10%。到2009年,季亚昌想退出公司,6月1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以人民币5万元转让给原告,付款方式及时间为,原告以现金支付,协议签署后3天内首付首期转让款2万元,余款3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要求按照约定先办理公司股东、股权及章程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要求先支付首期转让款,双方僵持不下,致使约定没有履行。
协助变更不配合 两场官司结下怨
2009年7月15日,季亚昌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红玉支付首期转让款2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玄武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红玉向季亚昌支付股权转让款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9月23日,季亚昌再次诉至玄武法院,要求李红玉支付余款3万元。经法院调解,原告同意给付3万元转让款,约定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1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2年6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原告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同意按照38000元支付。
玄武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履行期限到期后,原告均没有履行,被告分别于2010年1月5日和5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2012年12月7日,李红玉就上述两个案件履行执行款76000元,案件执行完毕。
原告履行完毕后,被告仍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公司股东、股权和章程修改变更等相关登记手续,故应原告要求,玄武法院暂扣了被告的执行款。
租辆小车回家过年 一辆手扶堵在车前
2013年春节,在南京打拼多年已还清债务的李红玉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轿车回家过年,本想风光风光,2月12日(农历初三)午饭后,季亚昌发现李红玉家门口停了辆小轿车,就找李红玉要钱,李红玉说自己已履行完毕,钱被扣在法院,只要你到南京协助我办理完股权等相关变更手续,法院会把钱给你。为此,双方又谈崩了,下午14时许,季亚昌用一手扶拖拉机阻挡李红玉租赁的轿车前,卸下手扶拖拉机的轮子,在车厢里搭起帐篷,并派人看管。李红玉报警后,警方多次调解,季亚昌始终不同意解除看管。
赌气扣车一个月 赔偿损失一万二
2013年3月12日李红玉将季亚昌诉讼到泗洪法院,称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原告对租用车辆的使用,应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辩称,阻挡原告轿车属实,但当时是怕原告跑掉的,因被告与原告有其它纠纷未处理好,事情起因是由原告引起的,故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因股权转让纠纷,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各一份,后经该院执行,李红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季亚昌没有拿到履行款心生不满,于2013年2月12日14时起用手扶拖拉机将原告租赁的奥迪轿车阻挡在原告家门前,并派人看管,当日派出所出警调解未果。2013年3月4日,被告在见到车辆所有人手续后,即解除对该轿车的阻挡。另查明,当地汽车租赁经营中同类型奥迪轿车月租金为20000元左右。
泗洪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用手扶拖拉机将原告租赁的奥迪轿车阻挡,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是侵权行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虽与原告存在其它经济纠纷,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采取违法行为,故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的损失应按照车辆租金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法院结合当地汽车租赁市场情况,酌定原告租金损失为每天600元,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为12000元。故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