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张某,因老无所依,政府将一间小屋供其无偿使用三年,老汉因经常生病,遂将该房屋出租给王某换租金来治病。令老汉恼怒的是王某以该房屋是国家的拒绝支付租金。日前,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063月,张老汉与王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3000月。未经张某同意,王某不得随便拆改房屋。签订协议当日,王某支付了2000元,之后王某以该房屋并非张某所有拒绝支付租金,但一直居住至今。经核实,该房屋之前属于国有企业,后企业体制改革,该房屋收归国有,目前产权人为政府。2006年,因张某老无所依,政府将该房屋给其无偿使用三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将涉案房屋供张某无偿使用三年,张某享有承租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张某自己未居住,将涉案房屋转租给王某,政府并无异议,且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在长达数年的转租期间并未反对,故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此,王某应按约支付张某三年的租金。超出该三年的租金,应由所有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