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应否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作者:杨雪峰 发布时间:2013-10-24 浏览次数:1479
2013年4月,孙某驾驶的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的近亲属在与孙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应否支持王某近亲属的诉请,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非机动车和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害的应当适用普通的侵权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应当承担和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采取了规范指引的立法技术,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指向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相撞的另一个理解角度即是非机动车和行人与机动车相撞,都不能脱离交通事故的范围,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将同一交通事故人为地分割为两个事件,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的赔偿按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按普通侵权处理,这种脱离道路交通安全法独立确定非机动车和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是与侵权责任法立法原则相悖的。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应否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定,即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不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但应当赔偿其人身伤亡。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提及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基于侵权损害客体进行界定的,而非从侵权行为的救济模式(可分为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角度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答记者问时提到:(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解释》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重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这不仅是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在法律体系和权利结构上的优先性所决定的,更是司法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二是在此前提下,应当注意赔偿范围与道路交通参与人行为自由的平衡,赔偿范围如果过大,会造成道路交通的各方参与人负担过重,限制了其行为自由。”
一、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不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立法时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之立法精神体现为“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分配危险责任。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危险要大大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对机动车的危险,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经常面临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而机动车一方则大多数只是财产损失。只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危险的发生,同时控制危险作业的人往往也是从高危作业中受益的人,因而,法律在制度上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安排,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的过错仅在于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注意。若要求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尤其是该机动车为豪车时),则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的弱势地位将无法体现,这显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
当然,机动车一方作为优者,应当对自己的财物负担加重保护注意的义务,其财产损失可以通过购买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进行自救。
二、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人身伤亡。
机动车一方出现人身伤亡的,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作规定,以至于形成了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可依的状况,或者说形成了非机动车和行人不需机动车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情形。那么,机动车一方因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时而造成人身伤亡时,其权利如何救济?如若不要求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则过于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行动自由,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解释》答记者问时强调,“一是要重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这不仅是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在法律体系和权利结构上的优先性所决定的,更是司法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
笔者认为,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人身伤亡的理由如下:
1、公平原则。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应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只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的权利,而对机动车一方的权利(此处特指人身权利)却置之不顾,并不符合公平原则。
2、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权利可以通过自救进行救济,但其人身权利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在客观上具有平等性,如果只赔偿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的人身损害却不赔偿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则有违于平等原则。
3、公序良俗原则。若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受有人身伤亡,而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负有责任时,则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人身伤亡,这符合公序良俗,人民群众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4、有利于规范道路交通的参与人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了避免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受到更大的伤害,机动车一方往往会采取措施紧急避险,而这些措施往往会伤害到自己。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负有责任而不要求其赔偿机动车一方的人身伤亡,可能会导致机动车一方放任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的伤害而不采取对己不利的措施,这将不利于道路交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要引导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遵守交通规则,不遵守交通规不仅要对自己的人身伤亡承担责任,更要他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当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精神,结合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适当减轻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10%-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