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根香肠把小狗引上了车,被发现后不但没有归还,反而驾车逃跑,上演一场“生死时速”,最终致人受伤。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丁某做出了判决。

 

2013119日下午,被告人丁某开车将老婆送到该市某驾校学习驾驶,自己则在驾校附近闲逛。14时许,丁某看到路边有两条小狗在玩耍,其中一条白白胖胖,非常可爱。丁某一下子就喜欢上了这个小家伙,再看四下无人,他就想把这条小狗弄到手。丁某回到自己车上,拿出了一根香肠,一番引诱之后,小狗果然跟着他上了汽车的后座,津津有味地吃起了香肠。丁某一看小狗到手,立即发动汽车,准备先将小狗送回去。这时候,小狗的主人唐某一家发现了丁某的行为,立即从家里追了出来。唐某的儿子小唐使劲拍打汽车引擎盖,示意丁某停车。丁某见事情败露,心慌意乱,不但没有停车,反而一踩油门想逃跑。汽车在加速的过程中将小唐摔了下来,本来抓着汽车后视镜的唐某也摔倒在地。就在丁某即将逃离现场时,周围的群众围了上来,堵住了丁某的车,随后丁某被接到报警的民警带回了派出所。经鉴定,小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归案后,丁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并得到谅解,同时丁某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在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因为丁某不懂法、不知法,且存在着侥幸心理,自以为违法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希望他能引起重视,多读一点书,多学一点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要因为不懂法,不知法而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