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高空作业身亡 遗孤申请先予执行
作者:陆芳芳 南元 发布时间:2013-10-24 浏览次数:241
从外地来锡打工,不幸在高空作业中丧身,留下一个年仅13岁的儿子。父亲死后,儿子向法院提起生命权之诉,要求对方赔偿78万余元。在案件审理中,儿子又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儿子杨小林起诉称,父亲杨林是在包工头吴晓的雇佣下到某布厂从事拆屋架工程,后父亲不慎从高处摔下身亡,该厂在明知吴晓没有从事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仍让吴晓组织小工拆卸厂区的屋架,结果发生意外事故,吴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布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小林说,母亲和爷爷奶奶在早年前就去世,现在他已是一个孤儿,家里条件不好,父亲的尸体至今还在无锡殡仪馆存放,尚未火葬。为使父亲能早日入土为安,要求被告先行给付,并申请先予执行。
吴晓辩称,厂方没有保证安全,也没有提供安全设施,他自己没有能力承担如此多的赔偿款。布厂辩称,与吴晓的废旧回收公司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将车间内部分物品以2万元价格卖给他的公司,吴晓负责前往厂房拆除部分货物,至于如何拆除、由何人拆除,与布厂无关,布厂对拆除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经过审查,法院认定杨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吴晓、布厂立即先行给付2.5万元。(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本案中,原告的双亲及爷奶均已去世,家里经济困难、生活无以为继,父亲的尸体也一直没有火化,符合“情况紧急”的规定,为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裁定先予执行2.5万元,并告知该款项只能用于死者的火化、孩子的上学及生活,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