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赔偿“法理”难支持 法院协调“情理”给安抚
作者:陈茜 发布时间:2013-10-24 浏览次数:249
十九岁男子顾某正月初一晚死于农田,死者父母称村委会未尽安保义务,诉请法院判令该村村委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应否获支持?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西鲍法庭审结该案,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2013年正月初一晚,顾某与朋友聚餐饮酒过多,回家途径某农田,因该农田曾取土后复垦,较为潮湿,顾某误入农田水塘后,在淤泥中挣扎且衣物脱落,最终冻死在农田。三日后发现尸体。死者父母认为该农田系该村村委会所有,是可供行人行走的公共场所,且处于施工状态,村委会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因此村委会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顾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村委会为复垦施工单位,且农田不属于公共场所,村委会对此不应负有管理义务。顾某死亡实属个人饮酒过多所致。故原告所称无事实和理论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承办法官朱庭长多次与原被告协调,在双方之间往返做工作。对原告晓之以理,说明难以支持其诉请的原因;对被告动之以情,劝说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给予同情和人道关怀,在法律外给予精神和物质补偿。最终,村委会自愿补偿死者家属三万元,以安抚这个遭遇不幸的家庭。
法官后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村委会对顾某的死亡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人员通行、聚集的场所,农田显然不属此范畴。因此,原告所称农田是公共场所,所有者应负管理义务,对顾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理之外,基层法院也讲情理,一个年轻的生命就此消失实属家庭之不幸,法律虽不能支持原告诉请,但法官积极协调,最终由村委会代表该村慰问安抚死者家属,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法归法,情是情,公正司法之外,基层法院也应重视社会效果的实现。”承办法官朱庭长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