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和妻子小嘉都是一对“85后”夫妇,两人结闪婚两年后打起了离婚官司。,就在分割房产出现分歧时,小林的父亲老林拿着一纸协议,把两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小林和小嘉所住房屋的65%的房产权为自己所有。近日,邗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老林享有诉争房屋35%的产权。

 

【回放】

 

儿子闹离婚,被老爸起诉告上法庭

 

小林和小嘉都是“85后”。两人相识20多天后,登记结婚。201011月,小林和小嘉两家人按照风俗,为两人举办了婚礼。两人婚后所住的房屋是林家人购买的,,因此,房产证登记在小林一人名下。这让小嘉很没有安全感。

 

婚后不久,小嘉便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小林起初,小林不依,但想着两人以后的日子还长,便为了维系夫妻感情,答应了。随后,两人到房产局办理了相关手续。

 

去令小林没有想到的是,房产证加名字并没有给两人的婚姻拴上保险。在共同生活期间,小两口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下半年,小嘉闹起了离婚。小嘉对这段感情失去信心,提出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产生分歧,小两口闹上法庭。法庭上,小嘉要求与小林离婚,并平分房屋。

 

这时,父亲老林才知道,儿子竟然瞒着自己在房产证屋上上加上了小嘉的名字。老林提出,小林和小嘉所住的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的,该房屋65%的产权都是自己的,且有协议为证。但对此,小嘉并不认可。,于是,老林便一纸诉状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小林和小嘉所住房屋的65%的产权属自己所有。

 

【庭审】

 

是父子蓄意串通,还是儿媳要分房产?父子买房协议算数吗?

 

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老林出示了父子俩的协议,并讲述了签订协议的原委。原来,小林在婚前看中了扬州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为了让小林顺利结婚,老林同意出资购买。,但因小林平时做事草率,老林不放心,。在购房时,他便和小林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老林和小林共同购买该房屋,老林出资32万元,小林负责向银行贷款16万元并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老林占65%的产权,小林占35%的产权;房屋登记在小林名下,并由小林居住使用,但小林不得转让、出售和向第三人赠予与该房屋,否则老林有权收回其产权”。

 

庭审中,小林认可老林的说法,反而对同在被告席的小嘉提出质疑,称房产证上刚加上小嘉的名字一年多,小嘉就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分房产,这一行为是蓄意侵吞林家的房产。

 

“父子签订共同购房协议,违背常理,协议真假难辨。”小嘉听罢反驳道,按照一般社会风俗,父亲出资对儿子买房出资就是父亲对儿子的赠予与。即使协议是真实的,小嘉对协议也毫不知情。现在,既然房产证已经是小林和小嘉两人的名字,房屋应为两人共有。

 

庭审中,双方围绕父子协议是真是假、老林是否享有65%的房产两大争议焦点,争执不下。因双方不同意调解,近日,法院经审查后,对此案作出判决——老林享有讼争房屋35%的产权。

 

【法官释疑】

 

房产证并非产权的唯一证明 昨天,对于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以及为何作出上述判决,承办法官进行了一一解释。仅157万元有证据证实

 

法官解释表示,关于协议的真实性,小林予以认可,小嘉虽然认为协议系伪造的,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且经法院释明后,她仍明确表示对协议的真实性不申请司法鉴定,因此,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真实。

 

然而,“但协议是真实的,并不代表就能依照协议享有相应房产份额,还需审查协议的履行情况,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享有的房屋份额。”法官表示,老林主张称,他出资32万元、小林出资17万元一起购买了诉争房屋。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老林缴纳了17万元房款,,诉争的5万元定金和10万元是老林缴纳的,法院予以认可;老林虽然在购买房屋前后从银行取款17万元,但不能证明其余这157万元并没有过硬的证据就是用来购买房屋的,因此法院不予认可;此外,小林17万元购房款有证据可以证明,因此,法院予以确认。所以,按照其实际出资17万元,老林按比例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并不是唯一依据。父子之间签订购买房屋协议,约定林某出资32万元,享有房屋65%的产权;小林办理房屋剩余部分的贷款并负责偿还银行贷款,享有房屋35%的产权。协议签订后,老林未如约全部履行义务,仅出资17万元,则应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该房屋35%的产权。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