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然而,泰州市某墙纸有限公司的股东徐某在向其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查阅公司的相应会计帐簿,以便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但是却被公司拒绝,股东徐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泰州市某墙纸有限公司将20087月至20091231日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置备于本公司,供原告徐某查阅。

 

原告徐某是被告泰州市某墙纸有限公司股东。20122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在15日内向原告提供该公司20087月至200912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相应会计帐簿供原告查阅,以便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将书面申请邮寄被告。被告未答复原告,后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对其主张的股东蔡某2012220日前将之前公司所有财务帐册及财务会计报告带走,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被告20087月至20091231日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主张他人2012220日前将之前公司所有财务帐册及财务会计报告带走,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