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在6米高的筒仓罐体上工作时,因为要去相邻的筒仓拿东西,就不顾劝阻直接跳过去,谁知这一跳竟发生了意外—方某跌地摔伤,而麻烦也随之而来……

 

90”后的方某是河南人,独自在无锡讨生活,平时就做一些电焊工的小活糊口。20123月,方某的工头刘某接到了一个拼装筒仓的活,便安排方某等人到某公司院内拼装700T筒仓4只、300T筒仓2只。

 

同年48日下午,方某站在距离地面6米高的700T筒仓罐体上制作槽钢箍,因身边没有工作必须用到的电焊条,方某就想要跳到相距1米的另外一个700T筒仓罐体上取电焊条。当工友发现他的意图后,立即劝阻方某不要跳,很危险。可是年轻气盛的方某哪里肯听,他觉得才1米的距离,自己肯定可以跳过去。可是偏偏天不遂人愿,方某居然“失手”了,他在跳的过程中没有掌握好重心,直接从6米高的筒仓罐体上摔了下来。

 

接下来,方某多番求医,共花去医疗费5800多元。在他住院期间,工头刘某支付了方某医疗费5000元,和工资3450元。方某出院后,与工头刘某和此次工程承包人唐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将他们告上了法庭。经鉴定,方某损伤评定为九级残疾。因此,他要求唐某和刘某赔偿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6.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他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还是在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且在工友劝说其不要跳的情形下,仍然从其工作的700T筒仓罐体上跳出,导致其跌地受伤,因此,方某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方某与工头刘某之间形成雇用关系,由于刘某存在未尽审核方某是否具有相应电焊工操作资质,也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存在一定过错,故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鉴于涉案工程是刘某实际负责制作、安装,而唐某支付了刘某大部分制作、安装费用,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下,法院只能认定唐某与刘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因此,对方某的损害后果,唐某也应适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方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9万元。综上,对方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方某应自负70%的责任,即自负11.2万元;刘某应承担21%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方某3.3万元;唐某应承担9%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方某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