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遭遇收监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有的贪官患有“富贵病”(高血压等)在判决生效后被看守所以被告人患有疾病为由拒收监执行;有的毒贩、盗窃犯罪分子多病缠身,每每犯事就吞食异物(小刀片、针等),看守所均拒绝收治,屡抓屡犯更加有恃无恐;有的酒驾、交通肇事被告人因腿部、脚部骨折,看守所以其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监。这导致有的罪犯因看守所拒绝关押,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逃之夭夭,让法官直叹收监太难,“法律尊严很受伤”。

 

39岁的无业人员陈某,2000年开始沾染上毒品,曾因购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数次判刑。今年9月,镇江润州法院了解到,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因脚踝骨折未被收监执行的陈某,因吸毒于20129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目前正在苏州市的江苏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394日,该院在润州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的协助下,将罪犯陈某从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押解回镇江市看守所,目前已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据该院刑事法官称,引发收监难的原因并不单一,各个部门的解释、规定和文件相互冲突,导致法院与看守所、监狱等方面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收监难。但这些问题都不是一地法院、看守所。监狱甚至地方政府统筹就能解决的问题,都需要顶层设计,必须完善法律,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来解决法院与看守所、监狱的分歧。

 

“对需收监的人员不予收监,有损法律权威,达不到刑罚的教育目的,还会引起负面效应,有的被告人有恃无恐,更猖獗再犯新罪。”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余波指出,“收监难”现象不但严重影响了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余波称,针对收监难的现状,该院每年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想方设法地让未及时收押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一是对判决生效后刑罚未能得到执行的罪犯登记造册,一人一表,由专人负责跟踪管理,及时了解罪犯身体的最新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人人有方案;二是将罪犯不能收监的原因积极向检察院、上级法院进行报告,取得法律监督机关及上级法院的重视和理解;三是积极和看守所、监狱进行沟通,做好罪犯投监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投改材料、罪犯病历材料等;四是加强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争取利用公安机关的平台资源和人员查找的优势,对罪犯及时收监执行。

 

今年以来,该院已经成功地将两名因犯危险驾驶罪骨折而未能收监的罪犯予以了收监。

 

“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收监及需要鉴定的标准进行统一,明确各执法部门的责任,规范操作程序,避免被告人有可乘之机;对被告人采取故意自残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通过制定相应的惩罚规定,在仍予执行刑罚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相应制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可联合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采访中,余波对如何克制收监难提出了三点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