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味法院精神 立志躬身践行
作者:杜屏 发布时间:2013-10-24 浏览次数:2479
“崇法、守正、立德、慎行”。细细品味这言简意赅,意义深远的法院精神,心底油然而生的,是无尽的自豪感和使命感。
“崇法”方能忠守法律,“守正”方会公正无私,“立德”方知社会要义,“慎行”方可无愧于心。细细咀嚼,突然发现“崇法、守正、立德、慎行”的八字真言着实道出了自己的心声。它正是我今后需要倍加努力和执着的精神追求。短短八字的法院精神,既是抽象的精神保障,又是具体的行动指南。
“崇法”是对法官精神向往的要求。
法官被称为活着的法律,法官自身的法律观往往对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之形成至关重要。没人会愿意相信不相信法律的法官。德国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哲学》著作中写道:“我们尊敬那些自己的法律观可能与法律相悖,但自己对法律的忠诚却不为所动的法官。”的确,每一位法官都应当以现行法律的有效执行为最高准则,自觉自发忠诚于法律。应坚守法律信仰,在司法实践中竭力做到不受任何外界势力的干扰。
法官应崇拜法律,热爱法官职业,并自觉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思考习惯。要用法治的眼光去审视社会风云变幻,用法治的情怀去度量人间万千气象。向往法治社会,保有法治精神,发自内心的崇尚法律权威,法官也才有不遗余力为法治事业奋斗的动力。
“守正”是对法官公正审判的要求。
《论语论.颜渊》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回答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孔子的回答言简意赅,意义深刻,认为从政当以守正为要。换言之,只有守正,才能影响和带动他人,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也只有守正,才能赢得信任和支持,更好地履行职责。孔子关于“政”与“正”二者辩证关系的精辟论述,对于手握审判权的法官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使者和化身,必须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断案,理应以“守正”为要。
听其言,观其行,知其心。一言一行皆形象,私欲杂念皆是害。对法官而言,正言是要求,正行是根本,正心最关键,三者缺一不可。只有守正言、守正行、守正心,才能“一日三省吾身,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省”,真正做到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取信于民。
“立德”是对法官个人品质的要求。
良好的道德情操本就是人之为人所应该具备的最基本操守。要成定纷止争之大业,要彰法治社会之正义,要促稳定和谐之局面,法官首先必须要能做到守住道德底线。应学会用道德约束自己的心灵,增强崇尚道德的自觉性。要做坦荡荡的君子,不做长戚戚的小人。清人《官鉴》上说:“官德正,则民风淳;官德毁,则民风降。”法官自身如若能做到修身慎行,怀德自重,自然能通过人格魅力对百姓予以感召,进而打开树立司法公信的一个大门。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既是法官应着力履行的义务,更是对法官人格品性的最基本要求。
“慎行”是对法官言行举止的要求。
“慎行”可以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力时的要求。所谓“三思而后行”。鉴于法院特殊的职能,每一个程序的差错都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甚至会使十分优秀的法官身陷囹圄。面对这份高风险的职业,我们自当谨言慎行,自当在每一个细节之处都要考虑周全。要善于在总结正反经验中思考,要在逻辑演绎中有效高质地发挥自由裁量权,要在细节之处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善思则得,善思则成,善思则进,善思则远。
“慎行”的另一层意思,则是要求法官要谨慎自己在生活方面的行为。笔者尝读《汤显祖传》,汤老先生的“四香”律已准则令我刻骨铭心。他说:不乱财,手香;不淫色,体香;不诳讼,口香;不嫉害,心香。不要以“小节无碍”而原谅自己,不要以“下不为例”而开脱自己,更不要以“别人不知”而放纵自己。人生简朴平淡一些,欲望就会少一些,烦恼就会远一些,幸福感就会更高一些。
“崇法、守正、立德、慎行”,八字真言,细细琢磨,回味无穷。既包含有德、法兼治之意,又道出了法官思辨司法的本质要求。既体现出了精神理性,又指明了行动指南。今后的工作生涯里,我愿始终为之躬身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