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进法院审结了两起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其中一起涉案人员达十一人之多。

 

722日深夜21时左右,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某大队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西侧水域偷摸河蚌,大队渔政员迅即赶到案发现场,当场查获一个非法摸蚌团伙。这个团伙涉案人员达到11人,他们在无捕捞证的情况下,在滆湖禁渔期间,驾驶26吨挂浆船至武进区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区,采用人工摸蚌的禁用捕捞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河蚌。当场查获野生三角蚌等4489千克价值10773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11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最终上述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等不等刑罚。

 

而在201379日凌晨5时许,亦有两个黑影驾驶船只窜至武进区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界西北侧水域禁渔区,采用电力捕鱼等禁用捕捞手段,捕获白鱼1条,被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当场抓获。经查,被告人王某、刘某,均有劣迹,其中被告人王某曾因非法捕捞被多次行政处罚,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他再次犯案被捕。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