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日,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庭妥善调处了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肖梅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于调解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常熟日报》刊登对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的致歉声明。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奥的斯电梯公司是国际著名的电梯制造商之一,于1986年研发奥的斯电梯服务器软件(Otis SVT Software),并开始用于商业用途,该公司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根据于19921119日与奥的斯电梯公司签订的相关协助合同,获得使用该公司的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的权利,并依法享有服务器软件及其他电梯类产品的相关技术数据与信息的使用权。后原告发现被告假冒、伪造奥的斯服务器并复制整套服务器软件,以及在网上发布信息公开销售假冒、伪造的奥的斯服务器,且相关服务器的功能与性能及所使用的软件均与奥的斯服务器及软件一致,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假冒、伪造和销售奥的斯电器服务器及其他一切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肖梅钦对相关的侵权事实没有异议,辩称销售前并不知道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被告系从他人处购进涉案服务器后通过网络销售,以赚取差价,且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大,请求法院酌情予以处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支持调解,双发达成和解,被告肖梅钦除停止侵权并登报赔礼道歉外,另需支付原告赔偿金。

 

由于该案涉及到国外技术专家鉴定结论、外资关联公司与其内地关联公司的许可与授权等相关境外证据的审查及其合法性的认定,以及对涉案软件著作权专业知识的解析研判,具有较高的审理难度。此案的妥善调结,不仅制止了假冒特种设备服务器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确保了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有利于公民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