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女子李艳与其男友在新沂某商场娱乐区游玩,上完卫生间后,不假思索地向对面过道走去,却一脚踏空,“啊……”的一声,人已经坠入电梯井底。今天,记者从江苏新沂法院获悉,一审认定商场与商场场地提供商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艳个人因疏于观察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1213日下午,李艳与其男友在当地某大型商场内三楼游乐区游玩后,到该楼层卫生间如厕,出来后,李艳没有按照原路返回,而是想走近路直接通过女卫生间对面的过道,她发现女卫生间对面有一扇门,但是没有上锁,也没有人看管,她就走了过去,进门后发现门后面没有照明的装置,也没有干净的过道,而是在过道上堆放了许多工具、杂物。但是过道尽头有两扇门,其中一扇门没有上锁,既然已经到了这里,李艳想马上走出过道,看到前面有扇门没有上锁便马上走了过去,推开那扇没上锁的门后,李艳急忙踏了出去,这一踏出去脚她才发现原来脚底下是空的,门后面根本就是个电梯井,但是现在意识到已经太晚了,“啊……”的一声,李艳已经从三楼坠入电梯井底。

 

很快,李艳被送往该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艳损伤为:1.失血性休克;2.全身多发骨折。双侧股骨干骨折,骨盆多发骨折,腰2椎体骨折伴椎管狭窄,T6-L4椎骨折,多发肋骨骨折;3.右肾下极磋商等,经鉴定属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新沂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场地提供商作为涉案电梯的共同管理者,应履行必要的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电梯井的底坑作为整体设施系统的一部分,未有封闭显然存在安全隐患,场地出租商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警示与防护义务。商场也应当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引发人身伤害。事发电梯虽然不是由其管理和使用,但其对通往事发电梯的通道具有事实上的掌控力,却因疏于防范而未能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合理派出,存在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综合全案事实,判定商场与商场场地提供商各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李艳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