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余岁的戚老汉和孙老太于30几年前收养了当时才9个月大的养子戚某,含辛茹苦地把他养大成人直至娶妻生子。本指望养子防老,没料到戚某不顾及养父母年岁已高、体弱多病和养育之恩,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近年来更是经常无事生非,制造矛盾,养父母念其年幼,极尽忍让,但戚某视忍让为软弱,变本加厉对养父母恶语相加,甚至暴力殴打。无奈之下,戚老汉和孙老太一纸诉状将养子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和戚某之间的收养关系。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戚某自幼被原告戚老汉、孙老太收养,并经两原告抚养成人,现原、被告不共同生活。近期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戚某于2012826日揪打原告戚老汉,原、被告间的矛盾进一步恶化。两原告遂将养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戚某的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其收养关系应予解除。现原、被告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且双方实际也并不在一起生活,对两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解除原告戚老汉、孙老太与被告戚某的收养关系。

 

法官提醒:赡养义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上对每个人的要求。赡养义务不仅适用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也适用于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公民有义务履行此项义务,不履行义务也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