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是昆山某别墅小区一业主,物业公司员工于2012730日上门收取物业费,甘某向其缴纳了201011日至2012830日的物业管理费合计2万元,今年初,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却诉至法院要求甘某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今日昆山法院对该起物业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

 

原来,该小区20125月之前均是由美好物业管理,因美好物业公司管理层产生矛盾,部分管理人员独立出来创立新的物业公司名曰虎跃物业公司,并于20126正式接管该小区,负责小区维护及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工作人员没有变化。之前甘某一直将物业管理费交给美好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收物业管理费的许某,2012730日,甘某如往常一样将物业管理费交给许某。直至被诉至法院甘某才明白,之前物业管理费是交给了美华物业管理公司,这次的物业管理费收款方却是虎跃公司,虽然收款的人均是许某,但前后代表不同的公司。这期间,自己因长期住在上海,并不知道小区物业公司已经变更,也没看到变更的公告通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甘某作为该别墅的业主,理应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2012730日,甘某将物业管理费交给了许某,但许某代表的是虎跃公司,并且收款收据上也载明了这一事实,而201011日至2012830日这期间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是美华物业管理公司,故甘某理应将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缴纳给美华物业管理公司。最终法院判令:甘某应向美华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2万多元。

 

法官说法:产生本案纠纷一方面是业主没有注意收款方的信息,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不诚信经营也是重要原因。如此物管,怎能跟业主一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