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以后,不接电话、变更住址,甚至用空头支票骗回了自己出具的借条,从08年借款至今5年的时间里,陈某想尽一切办法赖账。无奈之下,借款人季某只得凭借这张空头支票将他起诉到泰兴法院。

 

20087月份,被告陈某以做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得人民币54000元,借款当场出具了借条,并承诺计付利息,陈某的朋友朱某亦在场。原本约定用几个月就还,但借款到期后陈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打电话也不接。原告到陈某家中要钱,发现他早已搬家,不知所踪。直至20131月,季某在陈某租住房附近找到了陈某。眼看自己无处可逃了,陈某当场出具了一张金额54000元的现金支票给季某,言明其中4000元是利息,并要走了借条原件。季某拿到支票后立即到银行兑付,岂料却被银行告知是张空头支票。季某明白上当受骗后,再联系陈某时,他早已杳无音信。无奈之下,借款人季某只好诉至法院。除现金支票外,原告季某还提交了陈某曾承诺给付利息的“凭证”一份。

 

被告陈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后,法庭对借款在场人朱某进行了调查。朱某陈述的关于借款的时间、地点和场景与季某所述基本一致。朱某还声称,陈某是经他介绍向季某借钱的,他曾多次帮季某向陈某要钱,20131月也是他发现陈某行踪后告诉季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出具的现金支票上载明收款人为季某,金额为54000元,用途为借款、利息,可见该支票是陈某用来偿还季某借款本息的。结合原告提交其他证据及本院相关调查笔录,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季某的借条虽然被陈某收回,但因现金支票未能兑付,陈某仍应向季某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最后该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季某借款本息54000元。

 

法官提醒:通过私下交易,而非正常贸易行为等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存在较大风险。单位和个人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遵循《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杜绝交易来路不明和没有经营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