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新闻经常报道明星拍戏经常需要日以继夜的赶戏,一次拍摄十几小时也是常事。现在常州李某通过海选参与某电视剧演出,但在拍摄过程中突然怀孕无法承受剧组拍戏日程安排,李某与剧组遂对簿公堂。

 

20135月,李某偶然看到了某电视剧拍摄的海选宣传,出于对演戏的爱好,李某参加了海选,并得到剧组青睐获得了角色。之后,李某与剧组所在公司签订了演员合同,约定:李某受聘期间应遵守剧组制定的各项制度,服从剧组安排;未经剧组同意,李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摄制组;李某同意出于对演职员艺术的爱好友情出演剧中的角色,剧组不支付任何报酬。在实际拍摄时,该剧集导演要求李某饰演女一号。6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剧组,后李某与剧组就伙食及拍摄时间问题发生纠纷,在双方沟通无果后,李某就离开剧组回家休息。次日,剧组工作人员两次打电话与李某就剧集拍摄进行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至此未再参与拍摄。剧组后重新选定女主角后继续拍摄,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依据合同赔偿违约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签订合同时,已约定了拍摄周期,应对剧集拍摄时间进度有心理预期,对于演员按照剧组安排进行演出行为对剧集正常拍摄的重要性应有认识。现李某在拍摄期间怀孕,以致未能根据剧组安排参与拍摄,客观上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剧集不能如期拍摄,造成拍摄周期延误,给剧集拍摄必然造成损失。故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可根据李某怀孕的特殊情况,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结合剧组合同履行的相关情况,考虑到李某客观上因怀孕而无法按照安排进行拍摄,主观上无违约的故意,且李某系无偿参与拍摄演出,基于对怀孕妇女的劳动保护,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