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犯罪集中宣判案件情况
作者:省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23 浏览次数:1769
2013年10月23日上午,省法院组织本院和苏州中院、苏州姑苏区法院、南通中院、徐州泉山区等五家法院,对11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行了统一公开宣判。这批案件包括:
一、徐州中院一审、省法院二审审理的刘福录、程晓、张振国等11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刘福录、张振国、程晓等人在福禄公司没有任何开采经营行为、没有利润来源、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徐州地区设立多个办事处向社会公开宣传,夸大“红石榴石”的开发价值,以月息5%-7%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6.4亿余元,集资款项除用于偿还前期集资款,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用于支付办事处提成,开展旅游接待、加工首饰等宣传活动吸引投资人,用于个人名义买车、购房等用途。至案发时,尚有集资款人民币3亿余元无法归还。被告人刘建荣等六人在明知刘福录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没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资格的情况下,仍接受其委托,负责集资事项,对社会公开宣传,分别参与向数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00万余元至2亿余元不等,并非法获取高额提成。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福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程晓、张振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了四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八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晓、周加志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1人撤回上诉。省法院经二审裁定,准许1名上诉人撤回上诉;驳回程晓等4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福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
二、苏州地区顾春芳集资诈骗案和“胜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
1、顾春芳集资诈骗案
2008年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顾春芳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本人从事煤炭生意或者合作投资煤炭生意、投资股票而需要大量资金的事实,以年息25%至40%、月息3分至9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辽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山东巨能电力集团等公司企业印章、合同,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7.68亿余元。集资款除归还部分利息外,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4.5亿余元不能归还。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顾春芳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抽逃出资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顾春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顾春芳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2、“胜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
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张信、唐晓萍、张宏伟、庞东宁、李燕波等人分别受战力伟、魏倩(均另案处理)指使、安排,先后进入战力伟等人设立的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担任助理、业务员期间,在没有金融主管部门批文的情况下,以开设讲座、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代为在期货市场进行资本运作、投资理财为名,许以年利息36-80%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吸收的资金除用于支付客户利息、到期退单以及胜隆苏州分公司的员工工资、提成等支出外,大部分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胜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战力伟。截至案发,五名被告人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0.2万至957.5万元不等,大部分资金均未能归还。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信、唐晓萍、张宏伟、庞东宁、李燕波五人分别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从犯,依法分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张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唐晓萍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张宏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庞东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李燕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南通地区司建华、马国山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姜凤英集资诈骗案
1、司建华、马国山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1月以来,被告人司建华为偿还前期集资所欠巨额钱款,单独或伙同马国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稳健一期”、“快速一期”等投资项目,通过公开宣传形式,向172人销售上述投资项目,并将其中的1928.22万元用于归还前期集资款本息、购买汽车以及为实施诈骗活动而设立的分公司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等,至今未能归还。马国山共参与诈骗资金868.06万元。
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司建华还为弥补前期亏空,与巫山铁矿公司接触,明知其虚增资产报表数据,仍认为巫山铁矿公司具有投资价值,与其签订股权销售协议,吸收105人购买巫山铁矿公司的股权,非法吸收资金2174.2万元。被告人司建华将吸收资金中的1600万元汇到巫山铁矿公司,其余钱款被其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本息及公司费用。
该案被害人之一吉美兰因被司建华骗取21万元后,家庭生活困难引发矛盾,采用喂食安眠药、毛巾收勒颈部等方法将丈夫杀害,后自己服用安眠药自杀因被他人发现而获救。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司建华、马国山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司建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建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司建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治权利终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马国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2、姜凤英集资诈骗案
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姜凤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经营黄金生意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后款还前款的方法,骗取杨宝华等24人的信任,先后从上述人员处非法集资人民币2555.7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前期借款的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前,仍有1990.93万元无法偿还。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凤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姜凤英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四、徐州地区张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刘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张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5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张静成立抵押贷款服务公司,通过口口相传及生态园农场规划图等宣传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年息24%-60%的高额利息,向663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2.2亿余元,已返还1.3亿余元。其余资金用于向其他单位、个人投资出借及在铜山区等地购买租赁土地投资建设和个人及亲属购买房产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静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依法判处张静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发还。
2、刘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刘磊通过成立的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经营使用资金为名,通过电视台广告、公交站台灯箱广告、苏兴公司LED显示屏等宣传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年息18%-36%的高额利息,以自己控制的公司与存款人、借款人签订三方或者四方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共向4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03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9200余万元无法追回。其资金主要用于单位、个人出借及兴办公司、购买荣景盛苑商业楼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刘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刘磊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依法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