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不断进步,在当今社会,妇女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主力军,撑起了现代化发展的一片天空,同时妇女对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要求明显提高,利益诉求出现了新的变化。为全面了解泰州市高港区妇女权益保障现状,深入探究妇女妇女群众维权需求,近期笔者对泰州市高港区的妇女权益保障现状和维权需求进行了调研,并针对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一、高港法院妇女权益类案件的审理情况

 

2008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共计1833件,结案1784件。其中受理婚姻家庭纠纷1571件,结案1532件,调解撤诉率79.1﹪;受理劳务与劳动纠纷案件229件,结案225件,调解撤诉71件;其他涉及妇女权益案件33件,结案27件,调解撤诉16件。

 

在该院所审理的涉及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案件中,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离婚纠纷以及婚约财产纠纷上。(1)在涉及妇女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该院民一庭本着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方面尽可能的实行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终结,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实的为劳动者追索到劳动报酬。同时各位承办法官也在案件审理中尽可能的推动双方自愿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为妇女劳动者在案件审结后的求职铺垫后路。(2)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按照《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股权的分配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方面倾向性的保护妇女的权益,保障了妇女在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后的基本生活,依法保障妇女在离婚或者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能够有房住、有地种,尽量避免出现妇女无家可归或者居无定所的现象。在子女的抚育方面充分考虑妇女的状况,判决时若婚生子女归女方抚养,在男方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尽量的要求其多补贴抚育费,若婚生子女归男方抚养,则充分保护妇女的探视权。在出现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施暴者进行阻止以及批评教育并取得了显著的功效从而有效的保障了本辖区内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妇女权益保障的形势是喜人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妇女权益的落实仍面临一些障碍。

 

(一)在某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妇女在家庭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千百年来“男耕女织”的小农生活和“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分工,把农村妇女定位于家庭,农妇只是生活在农村一个个家庭中的“女人们”,她们所从事的维持生计的农业劳动和家庭无酬劳动所创造的劳动价值不显形,这种状况使农妇在如今“一切向钱看”的“货币伦理”的价值取向下仍处于不利地位。

 

(二)妇女家庭婚姻权益类问题增多,离婚呈上升趋势。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以及市场经济对人们的负面影响,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在不断发生,甚至有发展的趋势。表现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存在,对妇女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还有夫妻间缺乏忠贞,丈夫有外遇、包二奶及非法同居,使妇女处于无法摆脱的痛苦之中。

 

(三)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受歧视的现象较为突出,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极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在经期、孕期、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另外,妇女失地现象也比较严重,失去土地的妇女中有一半是由于婚姻变动(如离婚)造成的。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等均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未得到落实。

 

(四)妇女享有遗产继承权受到侵犯。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权。但现状则是许多妇女没有正常享受到法律这一规定,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受法律保护。

 

三、妇女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解决好妇女维权问题,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切实把维护好妇女合法权益当作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来抓,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一)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法制舆论氛围。妇女权益保护必须唤起全社会的维权意识,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使每个公民树立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还要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以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维权意识。广大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不知法、不懂法、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组织本辖区妇女学文化、学法律、学政策,引导教育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市场竞争,使男女平等从法律上的平等到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树立起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三)健全妇女利益诉求平台,畅通诉求渠道。畅通诉求渠道是实现广大妇女维权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整合社会各种资源,拓宽农村妇女诉求维权渠道,把维权工作解决在基层。同时,建立有力的法律援助机制。使法院与妇联、公安、司法、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及其他单位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形成互动,把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作为重点,耐心做好调解工作,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人民法院也要依法快速审结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依法保护妇女人身、财产等权益。

 

(四)完善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要促进妇女的平等就业,就要使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有针对性地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性别歧视,强制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应简化使之成为劳动者能够实际利用的维权途径,从而尽快结束纷争,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应该从实际出发,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律结构,进一步完善《妇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拓宽妇女权益保护的领域,从而更好的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