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之诉。

 

马老与孔老夫妇共生育五名子女,其中大儿子马某明与被告贾某结婚生一子即被告马某鹏,二儿子马某富生一子即原告马某涛。马某富因病去世后,原告马某涛随马老、孔老生活。20107月原告马某涛申领了儿童福利证。20122月马老去世。2012年度泰州市高港区民政局先后共向马老的海阳银行(即现农村商业银行)卡号为321201010110100194xxxx的银行卡内发放孤儿补贴10960元。被告贾某分别于201231日从上述银行卡内取款2800元;20121127日从上述银行卡内取款6300元;201327日从上述银行卡内取款450元。被告马某鹏于201282日从上述银行卡内取款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本案中户名为马老、卡号为321201010110100194xxxx的海阳银行卡内10350元系泰州市高港区民政局发给原告马某涛的孤儿补贴。两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取走上述款项,使原告马某涛的财产所有权受损,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请求两被告返还10350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贾某辩称上述款项系马老临终安排用于办理丧事,法院认为马老生前作为原告马某涛的实际监护人,除为原告马某涛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原告马某涛的财产,且两被告的取款时间为马老死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故对此辩称不予采信。此外被告贾某还辩称其偿还了原告父亲生病及去世时所负债务,应当由原告返还,法院认为,被告贾某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该辩称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某鹏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返还原告马某涛人民币9550元;被告马某鹏返还原告马某涛人民币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