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向醉驾者追讨赔偿款
作者:陈海波 鞠凯 发布时间:2013-10-22 浏览次数:290
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能否向致害人追偿?近日,靖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某财产保险公司向醉酒的被保险人追偿垫付保险金纠纷一案,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约期还款协议。
2012年3月31日13时许,褚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与卢某发生碰撞,致卢某受伤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5008元。因褚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上述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向卢某赔偿了5008元。时隔一年之久,某财产保险公司向我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要求褚某归还该司赔付的5008元。
本庭庭审后,承办人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多次耐心细致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褚某醉酒驾驶系重大违法行为,如果容忍其在醉酒的情形下所造成的损失,要由原告为其赔偿买单,将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在不懈地对当事人释法名利的基础上,终于促使原、被告达成约期还款协议。
【法官提醒】
机动车需有交强险才能上路的概念已深入被保险人脑海,然仍有诸如本案的被保险人只买保险,不关注保险条款约定、法律规定,认为即使在醉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亦有保险公司买单。据了解,此案系该保险公司在泰州地区的首例诉讼案件,目前集团公司已着手对以往垫付的抢救费用进行梳理,下一步将逐步提起诉讼。在此笔者提醒各被保险人驾车需谨慎,天下已无免费的午餐,在了解相关规定的同时,莫因一时之快而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