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系邻居,曾为建房时粉刷墙壁产生矛盾,去年716日下雨,因吴某家落水管内的积水冲到王某家房屋的墙上,王某的父亲便用木棍敲了吴某家的落水管,吴某见状,就用竹竿捣坏王某家的烟囱,双方交涉未果后,王某向邗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礼道歉,赔偿烟囱修复费用600元和因烟囱被捣毁后改烧煤气的煤气损失费1000元。

 

吴某不同意赔偿,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是因王某堵塞并砸坏自家落水管时,才一气之下捣坏了王某家的烟囱。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为落水管内的积水冲到王某房屋的墙上发生纠纷,双方均未采用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原告在纠纷的起因上存在过错,而被告吴某损坏王某家的烟囱,明显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吴某赔偿王某烟囱的修复费600元。

 

法官说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而构成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下列4个要件。即要有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联系;加害人在主观上要有过错。这4个条件是相互联系统一的整体,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本案中,原告提出改烧煤气的损失,因与被告损坏烟囱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故此项损失法院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