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小产权房难安心 被判无效没商量
作者:欧平 发布时间:2013-10-22 浏览次数:339
王先生从某建筑商手中抵债得来一套房子,本来觉得得了便宜,结果好几年都无法办理产证,住在里面不安心,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商退还抵债款。近日昆山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2010年1月,某建筑商承建了某村开发的综合楼,因没有及时拿到建筑款,后该村将部分房屋抵作建筑款给了建筑商。王某作为建筑商的供货商,建筑商因未能及时支付王某货款,便将从村里抵债来的一套房屋抵作货款给了王某。王某已入住近两年,但终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住在其中难以安心,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商退还抵债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村集体开发的综合楼,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需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未经登记,原、被告转让所有权的行为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情形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最终判令王某腾房,建筑商退钱。
法官说法: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本案中村委会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综合楼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且建成的综合楼,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法进行物权登记,故买卖该未经登记的房屋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现实中,有部分市民认为“小产权房”便宜,其实还是那句老话“有恒产者有恒心”,手中握有房产证住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