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出差在外的丈夫和情人“开房间”,便持电警棍在汽车站出站口“迎接”丈夫及情人,当看到丈夫下车出站时身边有一位年轻女子,便认为该女是丈夫情人,上前又是辱骂又是电击,不想该女只是一名与行凶者丈夫毫不相识的行人。101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宋丛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卢翠翠赔礼道歉,并赔偿卢翠翠医疗费1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1674元。

 

现年32岁的宋丛妍听说丈夫在外有了同居情人,心生怨愤,当她得知出差在外的丈夫于201274日从外地到达老家汽车站后,便准备当场找丈夫的情人闹事。20127419时许,宋丛妍携带电警棍在汽车站出站口静候丈夫及丈夫情人出现。当她看见一名年轻女子同丈夫一起下车一起出站后,便误认为该女子是丈夫的“情人”,上前责问该女为何要同自己丈夫“开房间”,这位名叫卢翠翠的女子被问得莫名其妙,她见宋丛妍手拿电警棍欲打她,吓得撒腿就跑,宋丛妍拉住卢翠翠不放,当众指责卢翠翠是丈夫的“情人”,并用电击棍对卢翠翠的腰部进行电击,后被众人拉开。卢翠翠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74元。 

 

卢翠翠到法院诉讼称,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公然对原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对原告侮辱诽谤,并使用电警棍对原告进行伤害。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请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4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被告宋丛妍同意给予原告身体伤害赔偿和道歉,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仅凭原告与其丈夫同乘一辆车及一同出站即怀疑原告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从而谩骂原告并用电警棍击伤原告,导致周围行人围观及议论,其行为已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医疗费并向原告赔礼道歉。鉴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故可支持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酌定为15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