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车祸属于意外伤害应当赔

 

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李某与同乡前往安哥拉打“洋工”赚“外快”,没想到却因车祸命丧异国。出国前劳务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李某妻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因李某证驾不符被拒。20131021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的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飞来横祸:“洋打工”命丧异国

 

201210月,李某及同乡共9人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一同前往安哥拉务工。出国前,劳务公司为他们投保了出境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残疾180万元(9人),遗体遣返及处置18万元(9人),并特别约定: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20135月,李某在安哥拉驾驶货车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事故发生时,李某持有中国有权部门签发的C1E驾驶证。李某的遗体在当地火化后,骨灰由他人带回国内。因保险理赔,李某的妻子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保险金20000元。

 

被告抗辩:证驾不符应免责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劳务公司的投保单和保险条款,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事项处记载:对保险公司告知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同时投保的其他健康保险条款等内容和说明,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告保险人义务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已经明了且无异议。投保人劳务公司在该处加盖了公章。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李某持C1E驾驶证驾驶货车属于证驾不符,且原告未能证明李某驾驶机动车时持有有效的行驶证。因此,保险人应当免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意外伤害当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和本案的保险合同中均未对意外伤害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通常理解,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死亡,符合上述条件。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系其他原因死亡,故应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被保险人行为不当的免责条款,其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余的条款中均无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而本案中“证驾不符的情形”不属免责范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