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凳印上“美羊羊” 超市被罚1万元
作者:杨柯栊 包文炯 发布时间:2013-10-22 浏览次数:278
一张价值12元的板凳,因为印上了卡通人物“美羊羊”的图案,售卖超市被法院判赔侵权费用1万元。该案判决后,人们不禁感慨,一张小小的图案,怎么会被处以这么高额的罚款?商家又应当如何避免不必要的侵权呢?
2005年6月,国产原创系列电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横空出世,陆续在全国近50家电视台热播,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以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也都风靡一时。与此同时,一些敏感的商家也抓住“机会”,将“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复制”到自己的产品上,通过品牌效应,来扩大生产销售额。
2013年年初,某家具生产商生产的一款板凳上标上了彩色的“美羊羊”图案,并在无锡某大型超市进行售卖。但是,这款热卖的板凳刚刚上架没多久,就被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了。据了解,该公司是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在发现超市一方的侵权行为之后,公司申请公证处对该超市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将该超市起诉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后,法院就涉案侵权产品上的卡通形象与“美羊羊”形象进行对比,虽然表情、动作有所不同,但确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中的“美羊羊”。
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超市一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美羊羊”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侵犯了其经济利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请求法院判令超市方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羊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木凳,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在中国大陆将“美羊羊”卡通形象及衍生形象美术作品印制在商品上,亦不得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该商品,否则即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本案中,超市一方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对外销售印制有“美羊羊”卡通形象的商品,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判决超市一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创动力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法官点评: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本案中,由于超市一方在商户管理上把关不严,让侵权商品上架销售,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法院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及侵权后果、以及超市一方的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在无锡各类大中小型超市中,类似这样的“美羊羊”侵权现象并不在少数,尤其是一些农村偏远的中小型超市,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法官在此提醒商家,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时,一定要多一份耐心和责任心,严格把关审查,莫让侵权商品流入市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