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金融纠纷大幅增加反映“四大苗头”应引起关注
作者:赵春秀 发布时间:2013-10-21 浏览次数:1043
近年来,涉金融案件不断攀升,在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占重头。以某基层法院为例,涉金融案件主要有三大类。
一是商事案件。2013年前三季度,该院受理涉银行纠纷561件,标的总额为5606万元,占民二庭受理案件的48.23﹪,同比增长111.7﹪。而该院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每年受理该类案件400件左右。561件涉银行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19件,标的总额为5141万元;信用卡纠纷案件211件,标的总额349万元。除涉银行纠纷外,还有一部分为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担保公司案件,如2013年前三季度,该院还受理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42件,标的总额为1571万元。
二是刑事案件。该院刑庭前三季度受理信用卡诈骗案件41件,2012年全年共受理40件,2011年以前每年受理此类案件不到15件。
三是执行案件。该院执行局2013年前三季度受理银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445件,标的总额为3503万元,而2012年受理283件,标的总额为2371万元,2011年受理419件,标的额为2853件,2010年受理346件,标的总额为2863万元。
涉金融案件大幅增加,反映出“四大苗头”,亟待引起重视。
一是金融产品助长过度消费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按揭购房、信用卡等金融产品,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居民的过度消费。一些人超出一定界限,实施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与家庭收入不相协调的消费,虽满足了短时期享受,却违背了居民消费水平渐进式提高的规律,造成财富的浪费。一些企业和个人运用金融机构贷款,超出实际控制能力进行投资,把资金投资于各种效益并非理想的新投资项目,以扩大投资规模,甚至将资金投入到一些企业原本不熟悉、与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领域,冒然实施了低效率投资决策行为,最终导致本可以稳步发展的企业走入破产困局。
二是金融业风险管理系统不完善。金融企业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防范和管理不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从业人员责任、技术、能力存在欠缺。出现银行间无序竞争、放贷审查不严、担保效果不佳、贷款用途监管不力、对客户信用评估不准、清欠能力手段不足等问题。
三是“清欠”压力转移给法院。大量金融案件涌入法院,金融机构仅垫付较少的“诉讼费”成本,而耗费法院大量的审判资源,金融纠纷增幅远高于法院审判力量增幅,势必造成金融机构将管理不擅造成的后果转移给法院来承担重负的局面。同时,由于法院不堪重负,大量案件难以执行,也进一步造成金融风险转移为司法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是坏账增多影响金融稳定。受实体经济发展困局、投资风险增加、经营效益不好、人民币升值、诚信体系不健全等因素影响,银行贷款偿还率降低,不良金融资产增多,影响金融业保持稳定、协调、有序发展,最终阻碍到经济增长和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是金融产品售出应予控制。一些金融企业开发各类金融产品,刺激消费和投资,应当因地因时因人予以控制,限量消费。
二是金融风险评估应予完善。各类金融产品售出、贷款发放时,应加强风险评估,严格审查标准,加大监管力度。
三是金融企业提高“清欠”能力。金融企业对欠贷款的公司、个人的人员、资产等状况,应当时刻掌握,对可能出现经营恶化或预期还贷不能的情况,及时予以干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还贷不能现象发生。
四是提高金融案件受理条件。金融企业自身应当具备较强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尽量避免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涉金融案件起诉和申请执行时,金融企业应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能联络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偿债能力及财产状况的证明,如不能提供,法院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