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斗殴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原告方主张赔偿医疗费损失,并以病历、用药明细表、医疗费票据等作为佐证,而被告方往往以用药不合理、非医保用药为由拒绝全额赔偿,特别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非医保用药是否赔偿的问题尤为突出,涉案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合同中"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条款为由,拒付非医保范围费用,造成双方争议数额较大,矛盾对抗较为激烈。

 

经调查,过度治疗(过度检查、超适应症用药、过度用药)现象在现实中确实比较突出,尤其是在有赔偿义务人的情况下。各种缘由,既有人身受损害人主观默许的因素,也有医疗人员业务不熟练、医保用药政策不掌握的因素,当然也不排除有部分医疗人员利益驱动的因素。过度治疗直接造成了医疗费用高昂,扩大了当事人损失,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为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笔者建议如下:

 

一、加大医保用药政策宣传力度。人社、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保政策,特别是不同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宣传,消除一些群众"有了医保,费用就全报销"的认识误区,使医务人员熟悉不同医保药品目录的内容。

 

二、加大规范用药执行力度。卫生部门应对医生提出明确要求,在开具处方时必须首选相应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的,对于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的应告知患者,防止出现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在各医院门诊大厅内张贴或在显示屏上传输医保、非医保药类名目;在医生用药、开单前,对于使用何种药类、是否在医保范围内、有无替代品等,应向患者(或者家属)释明等,使患者对于自己所用药的性质,能否理赔等,了然于心。

 

三、加大规范用药监管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医疗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医生合理用药,控制用药费用,防止医疗资源浪费,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同时,严格处方管理,对乱开"大处方"的行为严肃处理,坚决纠正。遇有医疗人员过度治疗行为的案例,应以文件、大会的形式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四、加大保险信息共用力度。建议社保局、各保险公司与全市各医院建立保险系统共用网络。各保险单位及时将保险信息提供给各医院,医院亦能将被保险人的用药、诊疗情况及时反馈至保险公司。既减轻了投保人的理赔举证负担,亦缓解了保险、医疗以及交警、法院等部门在处理保险理赔纠纷中的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