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通过QQ联系他人按照自家房屋所有权的样式伪造了一份房屋所有权证,2008223日,向付某某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57000元,并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付某某发现抵押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后遂报案,周某家人将借款如数退还给付某某。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对周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产证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周某通过他人伪造了具有证明房屋所有权性质的产权证,并向他人购买,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侵犯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本案中,周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付某某对财物的所有权,付某某是自愿出借财物给周某,尽管事后周某未能及时偿还,但其事后不还的行为付某某是可以通过民事追偿的方式得到实现,并不能因此认为周某侵犯了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但周某通过没有制作国家机关证件权限的人伪造了国家机关证件,并购买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其次,从犯罪目的来看,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占有的行为使他人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而自己取得了财物的所有权,且自己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在刑法分则中将诈骗罪中列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目的是破坏国家对国家机关证件的管理制度,破坏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在刑法分则中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本案中,周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付某某财物的犯罪目的,取得付某某财物是通过合法的借贷关系,因而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目的,而伪造、买卖房产证的行为却直接妨害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周某主观上也明知其行为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目的,

 

再次,从犯罪行为来看,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他人自愿交出财物,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与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如没有被告人欺骗的行为,财物就不会到被告人手中。本案中,使付某某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因为周某向被害人出具了真实的借条,付某某出借财物是出于对周某的信任关系,之所以要周某提供房产证抵押是为了保障债权将来的实现,周某取得付某某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周某通过他人伪造房产证并购买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行为特征。

 

综上,周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