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出新招,同时冒充消费者及生产厂家诈骗经销商
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13-10-21 浏览次数:304
为谋取不法利益,张某等人冒充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某“福临” 牌地板买卖合同,同时又冒充该品牌生产厂家骗取经销商货款。近日,泗洪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等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不等刑事处罚。
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张某安排赵某和李某前往附近市县建材装饰市场收集当地销售木地板、木门的经销商电话号码。收集到号码后,由张某、李某等人先冒充当地看守所工作人员与当地经销木门、木地板的经销商联系,以看守所要装修,需要订购“福临”牌木地板为由,与当地经销木地板被害人口头订立 “福临”牌木地板买卖合同。在被害人查询当地无“福临”牌木地板时,张某、李某等人遂让被害人与其虚构的当地“福临”牌木地板经销商联系,张某、李某等人又假冒当地“福临”牌木地板经销商称已经不再经销该地板了,但可以提供厂家联系方式,并让其与虚构的“福临”牌木地板厂家洽购木地板事宜。随后,张某、李某等人又安排被告人赵某假冒”福临” 牌木地板厂家负责人与被害人洽谈,并要求被害人先付款到指定账户随后发货。待被害人将货款打进其指定的银行卡后,赵某等人遂将钱取走。被告人赵某伙同张某、李某、赵某通过上述手段,先后在附近多个市县作案6起,骗取他人货款共计2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某等人被判处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刑事处罚,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