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后,除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最终也须由驾驶人自己承担。苏州相城法院于1016日对保险公司提起的代位求偿权纠纷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沈某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2万元。

 

去年614日晚上8点多,沈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醉酒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至相城区相城大道大湾桥附近时,为避让一辆左拐的车辆,将同向行驶的两辆自行车撞倒,造成两名自行车的骑行者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沈某应负全部责任。事后,沈某赔付死者家属51万元;并向伤者李某支付了15万余元后。后李某通过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2万元。沈某在履行赔偿协议之外也难逃刑责,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今年九月,在沈某服刑期间,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故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的情形下,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垫付了相关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致害人是最终的承担责任主体。遂判决沈某支付保险公司所垫付的赔偿款12万元。

 

法官说法:

 

201212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随后的第二款中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虽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醉驾情形下造成的人身损害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此种责任仅为垫付责任而不是最终的赔偿责任。

 

醉酒驾车,因轻率伤人,因鲁莽害己。保险公司只是交强险的垫付人,致害方才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赔偿金固然需要自己承担,但沈某要承担的还有被剥夺的自由、无法磨灭的愧疚和被改写的命运。法官提醒广大司机:保险保不住生命,驾驶请“架”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