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75岁)向法院起诉儿媳倪某称:双方2006年签订租房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房屋三间,每年租金1188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只给付了2006年租金,2008年至今的房租59400元分文未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租金59400元,并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                                                          

 

公公怎会与儿媳签订租房协议?原来,因被告与公婆因琐事产生矛盾,1989年被告丈夫与原告、席某(原告之妻)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一切家产与被告丈夫无关。20021029日,原告向县土地管理局以11000元的价格赎买了其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8间房屋。2006年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原告将房屋三间出租给被告,租期从200611日起至20261231日止,年租金11880元。被告支付了2006年和2007年租金,2008年至今的租金未付。

 

倪某为何会拖欠房租?倪某称:2008年原告建房和开浴室时向被告承诺,只要被告投资即可免除房租,被告已经为原告投资十多万元,还为原告的妻子看病花费七千余元,请求一并在本案中处理。而且,原、被告系一家人,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租房协议,而是家庭内部财产的分配,涉案房屋是包括原告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         

 

原、被告所签订的租房协议如何定性?原告以被告未支付房屋租金为由,要求解除租房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系家庭成员关系,但原告夫妇与被告夫妇早已分家生活,且经济各自独立,本案中讼争的房屋系原告于2002年向原邗江县土地管理局赎买取得,故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原告所有。原、被告之间依法签订的租房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部分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后,被告仅支付了2006年和2007年的房租,未支付2008年至今的房租,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租房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所欠租金为2008年至2011年的租金,应为47520元(4年×11880/年)。被告辩称原告曾经承诺只要被告帮其投资建房和开浴室,即可冲抵房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也未认可,故法院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原、被告系一家人,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租房协议,而是家庭内部财产的分配,涉案房屋是包括原告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因与事实不符,法院也不予采信。被告提出的其为原告投资建房和开浴室的钱以及为原告妻子看病的医疗费原告应当返还,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处理,在本案中法院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被告倪某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2008年至2011年的房屋租金47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