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足疗店在装修改造卫生间过程中,未能做好地面的防水层,导致渗水将楼下住户存放在正下方的衣物等物品损害。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411月,原告王某购买了句容市区某处的一套房产及附房一间。20116月,被告李某向他人承租了位于原告王某附房上方的一套房屋。,为此,李某将承租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改建了两个卫生间,用于经营足疗店。20123月,原告王某将附房进行了装修,打了吊柜和衣柜,顶部安装了吸顶灯。20127月,原告王某发现附房顶部渗漏水,致原告吊柜、衣柜及其存放的衣物、墙面损坏。经交涉,被告李某同意将一楼西边的卫生间封堵不再使用,现已经不再漏水。20135月,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处理好漏水事宜,赔偿装修损失5000元,损坏的衣物、衣柜、衣橱5000元。后经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原告衣物损失、装饰装修翻新价格为9072元。审理中,被告李某认为原告的损失不能承担,原因是原告王某自己装修造成的。庭审中,法院征求原被告是否对房屋漏水形成的原因进行鉴定,被告李某向法院申请作鉴定,因其未缴纳鉴定费用,而放弃了鉴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李某经营足疗店,未能正确处理好卫生间的排水,致下水渗漏至原告的房屋内,造成了原告的墙面、装修及衣物等财物损坏,应当予以赔偿。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损失系自己装修造成,不应当承担责任。其申请对房屋渗漏水形成的原因鉴定而又放弃,导致举证不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的财产损失90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