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识利息约定陷阱 裁判式调解化纠纷
作者:李永居 发布时间:2013-10-21 浏览次数:275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但民间融资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地方,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遇到了许多疑难复杂问题。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两起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两张简单的借条都存在着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陷阱,影响了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该院通过强化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查明本金和利息约定数额,并用裁判式调解促成了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其中一各案件的被告张宇当庭自履一部分款项。
借条一“今借到王勤柒万柒仟圆整(77000元),五个月以内还款。借款人张宇,借款日期2011年9月26日”
借条二“今借到李春伍万陆仟圆整(56000元),六个月以内还款。夏伟为该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朱勇不能到期还款,则按泗洪县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款人朱勇,担保人夏伟,借款日期2011年11月27日。”
对于借条一,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这并不符合正常民间融资的交易习惯,77000元的本金之中应含有被预扣的利息。根据原告提交银行卡提款明显和此类案件审理经验法则,70000元应为本金,而7000元应为利息的约定。在庭后组织双方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最后终于承认借款本金为70000元,利息为7000元,并说“利息打入本金是熟人之间借钱时写借条的通常做法”。由于双方均有调解和达成调解协议的意愿,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77000元的还款协议,被告张宇将带来部分款项当庭给付原告王勤。
对于借条二,借条中有四倍利息的约定,但除此之外56000元的借款之中是否含有利息。对此,开庭时原被告均回避借款本金数额问题,承办法官要求原告提高打款凭证或同期在银行提款的凭证。由于原被告均是朋友关系,三人主动提出调解要求,在协商调解方案时,原告承认了借款本金的真实数额:“我借50000元给他用6个月,6000元利息到现在一分钱没有见到,更别谈泗洪农商行的同期贷款的四倍利息了。”被告对此亦表示认可。在法院的支持之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三个月内分两期还款56000元”的方案,并附加了“如被告朱勇未按期还款,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从约定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的逾期条款。(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此两件属于常见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利息打入本金在民间融资中也是交易的一种习惯。裁判式调解要求调解的结果要和最终的可能判决具有相当性,也就是说,既要依法维护了原告一方的合法权益,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又要维护人民法院调解的公信和公正。
一方面,法院在调处此类案件时,应识别本金利息陷阱,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用裁判式的调解来维护人民法院调解的公信力与公正性。不能以为纯粹为提高调解率的目的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降低了法院调解的公信与公正。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融资秩序。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对借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形,经审查,属于在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约定按照实际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