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金湖法院充分发挥审委会职能作用,从完善审委会通案制度入手,明确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审判工作实施集中指导和民主监督,取得了显著成效。

 

坚持会前通案制度。该院规定凡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先由案件承办庭形成书面审理报告提交审管办,再由审管办提前2天将审理报告发至审委会各委员,使其在会前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前对主审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据、理由及适用法律等进行审核,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各自酝酿审理意见和建议。

 

严把通案材料审核关。对提交的审理报告存在以下八个方面“瑕疵“的审委会不予讨论:案件事实、证据搞不清楚的;主办人头脑里对主要事实、证据无深刻印象的;通案材料准备不充分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司法解释搞不清楚的;案件中的疑点得不到合理排除和说明的;被告人年龄、身份查不清楚的;重大检举揭发的情况查不清楚,得不到合理解释的;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得不到排除的。

 

改革审委会通案模式。该院改变过去只能由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委会通案的习惯做法,对案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成员或不是审委会委员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被发回重审的案件或再审案件的原承办人,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同时该院还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确保了办案质量,预防和避免了承办人员主观臆断等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