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发生意外自担责任 法院判决无效
作者:盛熹、赵玲 发布时间:2013-10-18 浏览次数:280
2013年5月,江苏省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工伤赔偿的诉讼案件。因为曾在就职时签署了自担意外责任的承诺书,员工发生意外时是否真的就不能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近日,宜兴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免责承诺书无效。
杨某在宜兴一家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还提供了一份承诺书,要求杨某承诺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如在任职期间发生任何意外,也都由本人负责。为了工作,杨某在承诺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然而就在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某家属于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后认定杨某的死亡为工伤,并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工伤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40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认真调查和审理,宜兴法院认为杨某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杨某签署的承诺书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应属无效,公司应依法向杨某家属支付各类补助金40万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约定无效。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伤害,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因此,本案中杨某签订的承诺书属于无效,公司应按劳动仲裁的结果向死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