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四个半小时的行驶,宜兴法院法官终于在上午1110分抵达安徽无为某国有银行的营业部,与等在那里的被告安徽某电缆公司财务人员快速沟通帐户解冻及同时汇款的操作事宜。随着银行工作人员在回单上盖上鲜红的银行业务章后,法官终于松了一口气----当事人协商确定的2100万元货款终于按时予以履行。与此同时,该银行行长也一直在旁全程关注,并向法官表达了银行及时纠正违规操作的决心,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尽全力支持、保障法院依法执行公务。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几天前说起。108日,宜兴法院民二庭立案受理了宜兴某铜业公司诉安徽无为某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总标的2000余万元。108日上午850分,宜兴法院的承办法官来到该电缆公司所在的开户银行安徽某国有银行营业部,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证件、送达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该电缆公司的在该银行帐户内的资金。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法官,根据银行的内部规定,必须先由银行分管行长签字审核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法院执行公务人员到银行办理冻结手续,只须出示证件,送达冻结存款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必须立即在柜面办理协助事项,不得以领导签字审核为由拒绝办理。如果在银行单方要求分管领导签字审核过程中,出现被冻结企业的帐户资金减少,银行应负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不管法官如何解释正告,银行依旧坚持。上午910分,分管行长来到柜面签署同意查询冻结审核意见, 915分,法官向工作人员查询资金余额情况,被口头告知该电缆公司开设的两个帐户内余额总金额为1700余万元。法官于是要求柜面人员迅速办理冻结手续。然而就在10分钟后的925分,法官就发现两个帐户内的1500万元资金已不翼而飞,帐户内只剩下了200万元。

 

事情开始复杂。承办法官迅速赶到办公室找到该行长,严正告知该行在协助法院办理冻结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操作,并要求该行督促当事人立即将转移的1500万元资金返还到帐户内。该行长矢口否认银行存在过错,也拒绝督促当事人返还资金。同时强硬声称履行签字审批是银行内部规定,必须遵守。事情处在僵迟阶段,承办法官意识到此时再试图让银行配合法院,已没有可能,除非对银行加以惩戒。考虑至此,承办法官果断向该行发出到庭接受调查的传票,并告知该行长,根据该银行的行为,可对之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返还途中,法官接到了被告企业的来电,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并声称1500万元将尽快返还到帐户内。109日,电缆公司赶赴宜兴,与铜业公司经过近一天的反复磋商,终于达成由电缆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并承担利息的协议。

 

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