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内贼盗原料领刑 收购站老板销赃同获罪
作者:周艳琴 鞠燕华 发布时间:2013-10-18 浏览次数:219
公司员工为捞外快不择手段,利用自己门卫的身份,将贼手伸向公司生产原料,最终东窗事发。收购站老板见有利可图,不分皂白,将赃物收购,也落得个判刑又罚金的下场。
55岁的董某在滨海县工业园区某洁具公司从事门卫工作,一天上班期间,他发现公司生产车间里有很多铜,经常无人看管,董某知道铜很值钱,遂起了盗窃歹念,想大赚一笔。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18日期间,董某利用看门之际,悄悄潜入车间,窃得公司生产车间内铜头531斤、铜粉639斤,总价值人民币22122元。董某将其盗窃的物品卖给某收购门市老板李某那里,李某早在董某第一次上门时就已经发现其所卖铜头、铜粉是赃物,但其见财心窃,均予以收购,先后19次收购总价值19944院的赃物。
案发后,二人分别于2013年1月22日和1月26日主动到滨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李某还退出了全部赃款,发还被害单位领回。
滨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将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名被告犯罪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寄语:要走致富路,脚踏实地获取的财富才能心安理得的享受,不要想着不劳而获,更不能因贪小便宜而铤而走险,否则最终等待的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