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身”的金镯子
作者:吴红娟 发布时间:2013-10-18 浏览次数:228
“不会吧,这个镯子我当初在你们这买的时候是25.3克,有发票注明的,怎么会平白无故的少了8克?你们的秤是不是有问题?”,“您先别急,好好想想镯子是否曾在哪清洗或者加工过?”金店服务员耐心提示道,听完这话,王女士顿时一愣,这才恍然大悟。
一个星期前王女士准备去参加朋友的宴请,看着手上的镯子戴了很多年颜色有些暗淡便想着找个地方去洗亮点戴上也有面子,于是她便来到镇上的一个黄金清洗店,找店主徐某帮忙清洗一下,只见徐某接过金镯子,先是用焊枪将其烧的通红,随后便放入一不明液体中浸泡了两三分钟,一阵轻烟而过手镯便变的亮闪闪的,甚是欣喜,当王女士接过手镯时也曾感到镯子好像变轻了,但由于时间原因王女士也没细想便拿着镯子高兴的走了,今天到金店来本打算以旧换新,才发现好生生的金镯子居然“瘦”了这么多,才意识到金镯子暗中被人动了手脚,遂及报警。
经审查,由于近来生意不好做,赚不到钱,黄金清洗店店主徐某便打起了他人黄金的主意,他利用顾客来清洗黄金之际,将金器焊红后放入他早就调配好的特殊“药水”里,通过“药水”的腐蚀作用,顺利实现金器“瘦身”,然后等顾客走后,再偷偷将腐蚀下来的黄金提炼出来,占为己有。通过此种方法,他已成功地将5名顾客的金器进行“瘦身”,窃得黄金达20克之多。
海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和预缴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