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妻欲断丈夫腿不料凶手打错人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10-18 浏览次数:234
王女士因夫妻关系恶化,产生打伤丈夫朱先生的念头。去年,王女士找到杨某,要其打伤朱先生。杨某又找到吴某一同到王女士处,计议打断朱先生的双腿,约定事成之后给付6万元,并先期给杨1万元。此后,杨某联系到陈某,购买了一根钢管,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扬州。杨某打听到朱先生的住所,向陈、吴指认了朱先生。次日,因未遇朱先生,三人离开高邮回靖江。杨某因故放弃由吴参加,便找到陆某,指使陈某、陆某两人去打朱先生。后陈某、陆某乘坐出租车到高邮,用事先准备好的贴纸隐蔽车牌号,次日凌晨1时许,两人翻墙入院进入朱先生暂住地,按事先分工,由陆某把门望风,陈某进入宿舍,将熟睡的丁某误认为朱先生,用钢管连续打击丁某的腿部、头部数下,致丁某左颞骨骨折,硬膜外血肿,左眼球破裂,并手术摘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分别构成九级伤残、七级伤残。嗣后,因错伤他人,王女士付给杨某人民币3万元。杨某分给陈某、陆某人民币各4000元。今年初,陆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次日,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女士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本案系一起雇凶伤人且伤错对象的普通刑事案件,市中院把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的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使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应以故意伤害定罪;如果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未实施具体伤害行为的王女士也被追究,是因为她是提起者,与其他被告人事先进行共谋,确定侵害对象,并作分工。王女士在共同犯罪中系主谋者,杨某系组织、指挥者,陈某系积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本案被侵害对象发生错误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无论是朱先生还是丁某,王女士等人犯罪行为所指向的都是他们的身体健康权,都属同一客体的内容,都应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管谁实际受到伤害,均应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